【
得斯芬适应症】
1.用于治疗方面
治疗慢性铁过载,例如
-输血所致的含铁血黄素沉着症,如重症地中海贫血、铁粒幼细胞性贫血、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及其他慢性贫血。
-特发性(原发性)血色病患者因伴随疾病(例如严重贫血,心脏疾病,低蛋白血症)妨碍了静脉切开放血术。
-迟发性皮肤型卟啉病引起的铁负荷过载,不能进行静脉切开。
治疗急性铁中毒。
治疗晚期肾功能衰竭(维持透析)患者的慢性铝过载,伴有下列情况:
-铝相关性骨病和/或
-透析性脑病和/或
-铝相关性贫血
2.用于诊断方面
用于诊断铁或铝过载。
【
得斯芬用法用量】
治疗慢性铁负荷过载
控制良好的铁过载患者进行螯合治疗的主要目的是维持铁平衡,并防止含铁血黄素沉着症;而对于超负荷患者来说,则希望达到铁的负平衡以降低已升高的铁储存量并预防其毒性作用。
儿童和成年患者
应该在最初的10~20次输血后或有明显临床监测证据显示有慢性铁过载(血清铁蛋白已达到1000ng/ml)时开始用得斯芬进行治疗。
铁过载或得斯芬过量可能会导致生长延缓。如果3岁以下儿童开始螯合治疗,应密切观察生长状况,平均日剂量不能超过40mg/kg体重(见注意事项)。
剂量的安排和给药方式都应个体化,治疗过程中根据其铁负荷的严重程度而进行调整。应使用最小有效剂量。
为了评价螯合治疗的反应,开始每日监测24小时尿铁排出量,确定所增加得斯芬的剂量。一旦确定了合适剂量,可以间隔数周检测尿铁排出量。另外,平均日剂量可以根据铁蛋白水平调整,以维持治疗指数小于0.025(即得斯芬平均日剂量mg/kg体重除以血清铁蛋白浓度μg/L的结果应小于0.025)。治疗指数是用以保护患者免受多余螯合的一种有价值的工具,但并不能取代密切的临床监测。
平均日剂量通常在20~60mg/kg体重。血清铁蛋白水平低于2000ng/ml的患者每日需用量大约在25mg/kg体重。血清铁蛋白水平在2000-3000ng/ml之间每日需用量约35mg/kg体重。血清铁蛋白浓度较高的患者,最大剂量可能达到55mg/kg体重/日。然而,如果不是针对发育完全的病人需要很强的螯合治疗,不推荐使用常规超过50mg/kg体重的平均日剂量。如果血清铁蛋白低于1000ng/ml,会有增加得斯芬毒性的危险。因此密切观察病人非常重要,可能需要考虑降低得斯芬的每周总剂量。
剂量是指平均每日剂量,由于大部分病人一周内使用得斯芬少于7天,实际输入的剂量通常与平均日剂量不同(例如需要平均每日剂量为40mg/kg体重,病人每周用药5天,每次用药剂量应为56mg/kg体重)。
已有资料显示,常规使用得斯芬(去铁胺)的鳌合治疗可能改善地中海贫血患者的寿命。
只有在反复每日高剂量治疗带来的益处超过可能带来的风险时,才考虑给予较大剂量治疗。
老年患者用药
得斯芬临床研究中所包含的65岁及以上患者的数量不足,因此不能确定这类患者对该药的反应是否和年轻患者一样。老年患者出现肝脏、肾脏和心脏功能低下的频率更高,且伴随疾病或其他药物治疗频率也更高,因此,在给老年患者选择给药剂量时应该慎重,应该以最低剂量开始给药(参见注意事项、药物不良反应)。
肝损伤
尚未在肝损伤患者中进行研究。
缓慢的皮下输注
使用轻便的手提输液泵作缓慢皮下输注8~12小时是有效的,并且对可以走动的患者来说更加方便。也可以24小时缓慢输注。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应每周使用输液泵5~7次。
不推荐得斯芬皮下冲击式注射使用。
因为浓度大于10%会造成局部皮肤反应的增加,因此不能使用10%以上浓度输注(参见使用说明)。如果没有其它方法,必要时可用较高浓度肌肉注射。
皮下注射时,注射针头不能离真皮层太近。
输血期间静脉输注
由于输血期间存在静脉通道,因此静脉输注不会给病人带来不便。例如,在对皮下输注依从性较差的患者和/或对皮下输注不耐受的患者中可采用该方法。得斯芬溶液不能直接加入血袋,但可以通过靠近注射部位的“Y”型连接器加入输血管。一般情况,病人应用输液泵来输注得斯芬。由于在输血过程中可通过静脉输注的药物量有限,因此这种给药途径的临床受益也是有限的。必须告知病人和护士禁止快速输注,得斯芬的静脉快速冲击式输注会导致循环竭衰(参见注意事项)。
连续静脉输注
进行强化螯合作用时可用植入式的静脉输注系统。不能进行连续皮下输注及继发于铁过载导致的心脏病变问题的患者建议连续静脉输注,得斯芬的剂量取决于患者铁过载的严重程度。须定期测量尿液中24小时铁的排出量,并相应调整剂量。当输液管可能堵塞而冲洗输液管时一定小心,避免得斯芬快速输入。这样的快速输注会造成循环衰竭(参见注意事项)。
肌肉注射
因为皮下输注更有效,所以只有在不适合皮下注射时才进行肌肉注射。
无论选择哪一种用药途径,维持剂量须个体化确定并应按照每个患者的铁排出率。
联合应用维生素C
铁过载患者通常会有维生素C缺乏,可能是由于铁氧化了维生素。维生素C可用作螯合治疗的辅助治疗。最大剂量为每日200mg,分次服用,并在用得斯芬进行正规治疗一个月以后开始服用(参见注意事项)。维生素C使铁更易被螯合。一般来说,10岁以下儿童50mg已足够,10岁以上儿童需100mg。较高剂量维生素C并不能增加铁螯合物的排出。
急性铁中毒的治疗
甲磺酸去铁胺通常是治疗急性铁中毒标准方案的辅助措施,建议用于以下情形:
-所有出现轻微症状的,或多次一过性发作症状的患者(例如:一次以上的呕吐发作,或排软便)
-出现嗜睡、剧烈腹痛、低血容量或酸中毒的患者
-腹部X光照片显示多发性放射阴影的患者(这些患者中的绝大多数病情会继续加重出现铁中毒症状)
-无论总铁结合力大小,任何血清铁浓度大于300~350微克/分升的有症状的患者
对于无症状的、血清铁水平在300~500微克/分升范围内的患者,以及有自限性、非血性呕吐或腹泻,但没有出现其它症状的患者,推荐使用无甲磺酸去铁胺的保守治疗。
甲磺酸去铁胺首选的用药方法是持续静脉滴注。推荐的最大滴注速度是15mg/kg体重/小时。通常在用药4到6小时之后,条件允许时应减慢滴速,使之24小时总的静脉用药量不超过推荐剂量80mg/kg体重。
以下是甲磺酸去铁胺的停药指征,只有在以下所有指征都得到满足之后,才能停止螯合治疗:
-患者全身铁中毒的症状或体征消失(例如:无酸中毒、无恶化的肝中毒)
-一般情况下,血清铁的水平应该正常或偏低(<100微克/分升)。然而,由于在甲磺酸去铁胺存在情况下血清铁不能够被精确检测,所以,在其它所有的标准都符合且检测血清铁水平无升高时可以停药
--多发性放射阴影是持续性铁吸收的标志,因此,对一开始就出现多发性放射阴影的患者应该复查腹部X光片,这些阴影消失后才可以停药
-对治疗前期就出现粉玫瑰色尿的患者,在尿色恢复正常之前最好不要停药(但是,也不能仅凭粉玫瑰色尿液消失作为停药依据)。
足够的尿液排出量能够确保铁螯合铁草氨菌素的有效清除。如果患者出现少尿、或无尿的情况,则需要对患者进行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或血液过滤,以清除铁胺。
终末期肾衰患者铝负荷过多的治疗
铝和铁与甲磺酸去铁胺的螯合物是可透析清除的,所以肾衰患者采用透析治疗可以增加铁和铝螯合物的清除。
由铝负荷过载引起症状或器官功能障碍的患者,应该接受甲磺酸去铁胺治疗。无症状的患者如果血清铝水平持续高于60ng/ml、甲磺酸去铁胺滴注试验阳性(见下)应接受甲磺酸去铁胺治疗,尤其是骨活检发现有铝相关性骨病的患者。
甲磺酸去铁胺的用药剂量为5mg/kg体重,每周一次。如果患者血清铝水平在去铁胺试验后升至300ng/ml,则应在透析的最后60分钟减缓慢滴注甲磺酸去铁胺。如果血清铝高于300ng/ml,应在透析之前的5小时慢速滴注。在进行为期3个月的甲磺酸去铁胺治疗和其后为期4周的洗脱期之后,应该作一次甲磺酸去铁胺滴注试验。如果间隔1月的两次滴注试验血清铝水平超出基线值少于50ng/ml,则不推荐进行甲磺酸去铁胺治疗。
对于非卧床持续腹膜透析(CAPD)或持续性周期性腹膜透析(CCPD)的患者,得斯芬应在最后一次换透析液之前按5mg/kg体重每周一次给药。
建议对这些患者进行腹膜注入。然而,得斯芬也可用肌肉注射、皮下输注或缓慢静脉输注。
得斯芬有关试验
此试验的原理是得斯芬用于正常人不会使铁和铝的排出超过一定的限度。
1.得斯芬试验用于肾功能正常的铁过载的患者。肌肉注射得斯芬500mg,然后收集6小时尿液送验铁含量。如6小时尿铁含量为1~1.5mg(18-27微摩尔)表示有铁过载。超过1.5mg(27微摩尔)者可认为是病理性的。此试验只有在肾功能正常的病例,才能得到可靠的结果.
2.在晚期肾功能衰竭患者中进行得斯芬输注试验测试铝过载。建议对血清铝水平超过60ng/ml、伴血清铁蛋白水平超过100ng/ml的患者、进行得斯芬输注试验。在血液透析治疗前,取血样测定基础血清铝水平。
在血液透析最后60分钟期间,按5mg/kg体重(见“用药指导”)缓慢静脉输注。
在下一次血液透析开始时(即前面提到的得斯芬输注44小时之后),第二次取血样再次测定血清水平。
如果血清铝超过基础水平150ng/ml以上,则可认为得斯芬试验阳性。但是,阴性试验结果并不绝对排除铝负荷过重载的诊断。
用药指导
非肠道途径给药时,得斯芬应使用95mg/ml的水溶液进行注射给药,而肌内注射时需要使用更高的浓度。注射溶液粉末的制备分别见表1(皮下注射和静脉注射)和表2(肌肉内注射)。在含有得斯芬粉末的瓶子中注射适量的注射用水之后,将瓶子充分摇匀。只有溶液为澄清无色至淡黄色时才可使用(见注意事项)。
表1皮下注射液及静脉注射液的制备
表2肌肉内注射液的制备
配制后95mg/ml的得斯芬溶液可使用常规输液(0.9%NaCl、5%葡萄糖、林格溶液、林格乳酸盐溶液、腹膜透析溶液。例如,2.27%葡萄糖Dianeal137、2.27%葡萄糖DianealPD4以及1.5%葡萄糖CAPD/DPCA2透析液)进行进一步稀释。
用于得斯芬输注试验和慢性铝过载的治疗,5ml得斯芬溶液(5mg/kg)对于体重100kg的患者已足够。根据患者的实际体重,从瓶中取适量得斯芬溶液加入0.9%氯化钠溶液150ml中。
对CAPD(持续性非卧床腹膜透析)或CCPD(连续循环腹膜透析)的患者,也可将已溶解的得斯芬加到透析液中注入腹腔。
【
得斯芬注意事项】
药物请小心存放,防止儿童误取。
快速静脉输注
采用静脉注射得斯芬治疗时,应缓慢注射。快速静脉注射可能会引起低血压和休克(如潮红、心动过速、虚脱、循环衰竭和风疹)。
视觉与听觉损伤
高剂量得斯芬治疗,尤其对血浆铁蛋白水平低的患者可引起视力、听力障碍(见不良反应)。接受维持透析且铁蛋白水平低的肾衰竭患者更易发生不良反应,已有仅一剂得斯芬即引起视力症状的报道。低剂量得斯芬可降低不良反应的危险。如有视力和/或听力障碍应立即停止得斯芬治疗,如果早期发现得斯芬引起的这些改变通常可逆转。随后可以更低剂量得斯芬重新开始治疗,并且密切监测视听功能。
建议在使用得斯芬治疗前以及治疗期间每3个月应作一次视力和听力的检查,特别是铁蛋白水平低的情况。维持得斯芬平均每日剂量(mg/kg体重)除以血清铁蛋白的指数低于0.025,可以降低地中海贫血病人发生听力异常的风险。
肾损伤
对于肾功能正常的病人,约一半的金属螯合物经肾排泄。因此,对严重的肾功能衰竭患者,应给予注意。铁和铝的螯合物是可以透析的,肾功能衰竭患者,可用透析增加其清除。
曾报告单独的急性肾衰病例(不良反应)。应该考虑对患者进行监测,以便发现肾功能变化(例如血清肌酐增加)。
儿童用药:生长迟缓
生长迟缓与在血清铁水平低的患者中应用高剂量得斯芬,和3岁以内儿童开始治疗有关。(见用法用量)。高剂量得斯芬导致生长迟缓应与由于铁过载所致生长迟缓有区别,剂量低于40mg/kg体重得斯芬很少引起生长迟缓。对于高于此剂量引起的生长迟缓,减低剂量后,一些患者的生长速度可恢复到治疗前水平,然而将无法达到预计的成年高度。
使用得斯芬的患儿应每3个月监测一次体重和身高。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已有报道过高剂量静脉输注得斯芬治疗急性铁中毒患者和地中海贫血患者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因此不应超过每日推荐剂量给药。
感染
有报道在铁过载患者中,得斯芬可能增加其感染的易感性,如耶尔质氏
结肠炎和假结核病菌感染。如果患者在使用得斯芬治疗中出现发热,并伴有急性肠炎/结肠炎,弥漫性腹痛或咽炎,应暂时停止治疗,做有关的细菌学试验,并立即给予适当的抗生素治疗。当感染消失后,可再用得斯芬治疗。
已有报道,少数应用得斯芬治疗铝和/或铁负荷过载的患者发生毛霉菌病,这是一种严重的真菌感染。如果有任何可疑体征或症状发生,应停用得斯芬,进行真菌学试验,立即采取合适的治疗。毛霉病菌也可能发生在未使用得斯芬的患者,这表明其他因素如透析、糖尿病、酸碱平衡紊乱、恶性血液病、免疫抑制剂、或其他削弱免疫系统的因素也可能与这种感染的发生有关。
高剂量维生素C治疗后的心脏损伤
在重度慢性铁负荷过载患者中,在得斯芬与高剂量维生素C(每日超过500mg)治疗后有出现心脏功能受损的报告。停用维生素C后,心脏功能失调得到逆转。在得斯芬与维生素C伴联合使用时,应注意下述事项:
-维生素C补充剂不应用于心衰患者。
-仅在得斯芬常规治疗的第一个月后开始服用维生素C。
-只给定期使用得斯芬的患者服用维生素C,最好在设置好泵后即刻服用。
-维生素C剂量不要超过每日200mg,分次服用。
-建议在使用这种联合疗法中监测心脏功能。
长期接受铝超负荷治疗的患者
对于患有铝相关脑病的患者,高剂量得斯芬可加重神经系统功能紊乱(惊厥发作),可能是由于循环中的铝急性增高所致(见不良反应)。得斯芬可能引起透析性痴呆的发作。有报告在治疗前先用氯硝西泮(clonazepam)处理有助于预防这一神经系统副作用。同是,铝负荷过载的治疗也可能导致低血钙和甲状腺机能亢进的加重。
驾驶及机器操作
有头晕或其他中枢神经障碍,或视力/听力损害的患者应禁止驾驶车辆或操作机器。(见不良反应)
尿液变色
铁螯合物排出可使尿液呈现棕红色。
使用与处理说明
得斯芬使用剂量不应超过推荐剂量。如果采用皮下给药,溶液浓度不能超过95mg/ml,因为这可能增加皮下途径给药时出现局部反应的风险。
当肌内给药为唯一选择时,必要时可用较高浓度肌肉注射以利于注射给药。
在推荐浓度95mg/ml时,复溶后溶液澄清、无色至淡黄色溶液。只有澄清溶液方可使用。不透明或混浊的溶液应丢弃。注射时应采取应有的谨慎措施。
皮下输注时,注射针头不能离真皮层太近。
配伍禁忌
不应与肝素注射液混合或从同一静脉通路输注。
生理盐水(0.9%)不应用作为得斯芬干燥无菌粉末的溶剂;但是,在用注射用水复溶得斯芬后,可用生理盐水进行进一步的稀释。
【
得斯芬禁忌】
如果已知对活性物质过敏,除非有可能进行脱敏,应列为禁忌。
【
得斯芬性状】
白色至类白色疏松块状物或粉末。
【
得斯芬有效期】
36个月。溶解后,应立即使用(溶解后三小时内)。如果溶解液在无菌条件下保存,使用前可在室温条件下保存24小时。
【
得斯芬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J20170147
【
得斯芬生产企业】
WasserburgerArzneimittelwerkGmbH